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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刑事案件, 为什么要先找律师而不先找关系?

2018年12月6日  广东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gdlsxs.com/

  亲朋好友涉嫌刑事犯罪,很多人“病急乱投医”,想方设法找关系。想着有了关系就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找关系的违法性与被欺骗的风险众所周知,在此不做论述。本文就律师及时介入刑事案件对犯罪嫌疑人的好处及必要性做如下说明:

  一、能够及时、准确掌握涉嫌犯罪的基本事实。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而且,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对辩护人在侦查阶段的职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包括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等。

  以上法律条文规定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诉讼权利。但事实上,当事人被关进看守所,与外界断绝了联系,信息完全不对称,兼之普通民众对公安机关等公权部门具有天然的敬畏心理,在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时往往会惊慌失措,甚至作出了与事实不符、对自己不利的陈述。而且大多数当事人不了解法律,也不知道自己享有何种权利,如果在被拘留初期没有与辩护律师会见,得到法律上的帮助,往往不知道在陈述时如何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为日后争取无罪或者罪轻留下了隐患。

  根据我国目前的相关规定,在刑事拘留后犯罪嫌疑人亲属包含夫妻、父母、子女等都无法会见到犯罪嫌疑人。因此,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实现只有一条途径:那就是委托辩护人,依法会见,获取信息并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而在侦查阶段,只有律师可以担任辩护人。那么,读者可能会问,以上诉讼权利实现了意义何在?本文在此一一解答:

  (一)了解案情,分析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涉嫌的犯罪。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尚属涉嫌犯罪事实、涉嫌某一或某几种罪名,存在潜在的刑事法律风险,但是否真正符合构成该罪名的情形尚属待定状态。事实上,大量的案例证实,诸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并不成立。笔者所在的泾渭刑事专业团队刚刚办理完结的一起涉嫌寻衅滋事罪案件就很好的说明了律师及时介入案件的重要性。该案中,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团队李冯军、陈新律师接受王某家属的委托,担任王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侦查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二位律师第一时间赶赴外地与侦查机关沟通,数次前往看守所会见王某,了解到本案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不是出于“无事生非”、“借故生非”,而是“事出有因”的民众之间矛盾纠纷,同时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被害人也未受到严重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本案未扰乱公共秩序,亦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另外,事发后被告人数次探望被害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于是,律师抓住本案即将报检察院批捕的的时间点,与侦查机关沟通并提交书面律师意见书详细阐述本案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理由,本案最终以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侦查机关撤案结案。

  (二)如果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可以帮助嫌疑人及时把握有利情节。

  首先了解嫌疑人是否具有从犯、自首、坦白、未遂、退赃、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立功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如有,则应告知嫌疑人对他有利的这些情节,并积极提醒嫌疑人怎样珍惜这些对他有利的因素。这个工作可能发挥的作用,也只有律师可以完成。泾渭刑事专业团队李冯军律师、廖群律师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轻伤二级,在侦查阶段被害人开出了五十多万的天价。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阅卷,与审判机关沟通,发现本案系讨债方式不妥引发的犯罪。在纠纷发生时被害人存在过错,其先动手且对矛盾的激化有扩大作用,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另,被害人在报案笔录中存在先后陈述不一致等情形,影响案件的认定。辩护律师在多次会见中被告人均否认被害人其中一处身体伤害非其行为构成。辩护律师结合视频资料和案卷资料,与被告人分析利弊,同时积极主动与法官和对方当事人沟通。最终该案以低于10万元赔偿取得对方谅解,量刑“实报实销”,案件开庭结束被告人即被释放。

  (三)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案件,依据刑诉法的规定,积极引导嫌疑人尽早认罪认罚,争取减轻刑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在第三编第二章增加第四节速裁程序,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应当庭宣判。同时规定,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二、了解嫌疑人是否受到刑讯逼供、其他在押人员故意伤害等情形。

  刑讯逼供、其他在押人员的故意伤害行为在刑事诉讼中已很少发生,但并未杜绝。如若发生,则是对犯罪嫌疑人法定权利的严重侵害和对人身健康权利的严重伤害。在亲友无法见到当事人的情况下,辩护律师便成为了当事人向外传达侦查机关违法办案信息的唯一途径。辩护律师了解到侦查机关违法办案的情况后,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形成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压力,使侦查机关必须依法办案,也直接、间接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与利益。

  刑诉法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三、了解嫌疑人的身体状况,有无重大疾病,是否需要及时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四、对于犯罪嫌疑人赔偿被害人损失、退赃等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意愿及财产来源与其家属进行沟通,起到桥梁的作用。

  在刑附民案件中,若犯罪嫌疑人存在赔偿的意愿、具备赔偿的能力且财产来源合法,因此而能获得被害人谅解的,辩护律师可尽早与家属进行沟通,反馈其意愿,让家属尽可能早日实现其愿望,为案件争取从轻处理获得时间和机会。在此过程中,若无辩护律师参与,犯罪嫌疑人思想动态家属无法掌控。

  刑事案件与其他类型案件不同,是涉及到可能被剥夺生命、自由的案件,因此专业的刑事律师介入越早作用越大。在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前,辩护律师通过与当事人、委托人的沟通等方式了解案情后,可以从专业的角度分析案件,避免侦查机关只听到被害人一面之词的情况,帮助侦查机关全面全局地办理案件,争取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撤案。在侦查机关提请逮捕后,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律师意见书的方式向检察院提出意见,使检察院了解案件可能存在的问题,让检察院在作出逮捕决定审慎考虑,避免错捕之后所可能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一旦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侦查部门就必须释放当事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即便到了审判阶段,律师也可以结合证据作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辩论意见。

  综上,亲朋好友涉嫌刑事犯罪,与其跑断腿花钱找关系,不如早点儿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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