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董某盗窃一案
2018年6月26日 广东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gdlsxs.com/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男,1980年7月4日出生于新疆沙湾县,汉族,大学文化。因本案于2009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刑诉(2009)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董某在长沙市芙蓉区国储电脑城4楼65号门面,见老板熊某某正在和其他顾客谈生意,便打开一台笔记本电脑看,后趁老板熊某某谈生意不备之机,将一台ibmt40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 800元)夹在自己衣服里盗走。董某乘电梯下到一楼,正准备出门时被国储电脑城保安唐某某发现并将其抓获。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以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证人匡某某、唐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及赃物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董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 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18日起至2009年8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谢绍平
二○○九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