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导语:犯罪的构成是有其构成的要件的,那么在经济犯罪中,主要的构成要件有三种,那么还亚欧犯罪构成的具体适用效能也是具有的,在相应的界限而进行区分,下文将会一一解析,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按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进行分析时可以看出,在我国任何犯罪刑法条文的规定都是:什么人,实施了什么行为,造成了什么样的结果,构成何种犯罪,给予何种刑罚处罚;其犯罪构成要件都是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就三个犯罪构成要件;同时具备三个犯罪构成要件的,构成犯罪;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犯罪构成要件的,就不构成犯罪。
1.犯罪主体,是指犯罪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自然人除包括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等客观因素外,还应当包括犯罪人的犯罪动机、目的等主观因素。
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主体是犯罪意图的制造者和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任何犯罪必须首先有犯罪主体,它是犯罪的动力,在整个犯罪中处于主导地位。因此,在立法或者司法过程中,应首先要确定犯罪主体,没有犯罪主体,不可能构成犯罪。
2.犯罪行为,是指犯罪主体通过一定活动,作用于犯罪对象,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危害社会结果的行为。犯罪行为是犯罪主体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一种社会活动。
它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按犯罪行为的活动方式不同,可分为作为犯罪行为和不作为犯罪行为;按犯罪行为的主观支配形态不同,可分为故意犯罪行为和过失犯罪行为。除此之外,犯罪行为还包括犯罪的对象,犯罪的方法、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因素。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一般都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
犯罪行为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任何犯罪都必须有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是处于中介地位,是犯罪的客观表现。犯罪主体通过实施犯罪行为,造成犯罪结果。没有犯罪行为就不可能有犯罪结果,不可能构成犯罪。因此,在立法和司法中都非常重视对犯罪行为的确定。
3.犯罪结果,是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造成一定社会危害的结果。
只要犯罪主体实施的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被侵犯,就造成了社会危害性,刑法根据社会危害性的不同程度规定构成犯罪的不同犯罪结果。有的规定,只要实施了犯罪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重要社会关系被侵犯,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就构成犯罪结果;有的规定,侵犯社会关系达到一定的社会危害程度,才构成犯罪结果。例如,我国刑法分则对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货币的行为,只要实施了走私上述特定物品的行为,就侵犯了我国海关管理秩序,不论数量多少,都构成犯罪结果;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侵犯了海关管理秩序,则必须达到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才构成犯罪结果。犯罪结果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物质的结果,也有非物质的结果;有安全、秩序危害结果,也有名誉损害结果。
犯罪结果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只有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侵犯,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程度,具备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犯罪。任何犯罪都是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包括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都是有犯罪结果的,不存在没有犯罪结果的犯罪。犯罪结果在犯罪过程中处于终局的地位,是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归宿,是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主、客观的综合反映。
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的犯罪构成三要件之间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他们之间的内在联系表现为:什么人,实施了什么行为,造成了什么结果,法律规定构成什么罪的递进逻辑关系。犯罪主体是犯罪的发动者、实施者,是犯罪的首要要件,在犯罪中起主导作用。犯罪行为是犯罪主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在犯罪过程中起着连接犯罪主体与犯罪结果的中介作用。犯罪结果是犯罪主体实施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是犯罪主体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的必然体现。首先有犯罪主体,然后有犯罪主体实施的犯罪行为,最后是犯罪主体实施的犯罪行为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其前后顺序不能颠倒,其内在的因果关系不能分割。
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同时具备了犯罪构成三要件的,就可以构成犯罪。但在犯罪构成三要件之间不具有刑法上因果关系或者具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法律规定排除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不构成犯罪。运用犯罪构成三要件指导刑事立法、司法有以下明显的效能:
1.有利于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刑法条文对每一种具体犯罪都明确规定了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犯罪结果三要件,凡是符合刑法条文规定三个要件的,构成犯罪;缺少其中任何一个以上要件的,都不构成犯罪,不需要从法律条文规定中去分析犯罪客体要件。
2.有利于区分罪与罪的界限。
按犯罪构成三要件分析某些相似的犯罪,只要分析出犯罪构成三要件中的一项或者两项表现形式不同,就可以把这些相似的犯罪区分开来,不需要分析更多的犯罪构成要件。
3.有利于完善刑事立法。
立法机关根据犯罪构成三要件,如果发现刑法条文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三要件有不足之处时,只要修改不足之处,就可以使刑法条文更加完善,以适应当时惩治某种犯罪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