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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8年6月26日  广东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gdlsxs.com/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高检发释字[2002]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02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
  一、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发的98件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一)。

  二、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对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29件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二)。

  三、上述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自公布废止之日起不再适用,在此之前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办结的有关案件除依法需要纠正的外,不作变动。

  四、为便于工作和查询,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相关文件中已明确规定废止的13件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予以统一公布(见附件三)。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继续进行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陆续公布清理结果,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制定新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附件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的单独制发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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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日期及文│废止理由              ┃
┃号│            │号     │                  ┃
┠─┼────────────┼──────┼──────────────────┨
┃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1957年1月25 │该批复内容已在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文中作┃
┃ │察院决定不逮捕而起诉的案│日〔57〕高检│出明确规定             ┃
┃ │件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二字第80号 │                  ┃
┠─┼────────────┼──────┼──────────────────┨
┃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请 │1980年7月18 │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在1994年5月7日最┃
┃ │示、答复问题的通知》  │日高检办字〔│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下级检察院向最高人┃
┃ │            │1980〕第14号│民检察院请示报告工作和报送材料的暂行┃
┃ │            │      │规定》中作出明确规定        ┃
┠─┼────────────┼──────┼──────────────────┨
┃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从没收│1980年10月4 │该批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2001年4月29日 ┃
┃ │财物和罚款中提成给检察机│日〔1980〕高│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
┃ │关的请示的批复     │检办函第2号 │款物管理规定》中作出明确规定    ┃
┠─┼────────────┼──────┼──────────────────┨
┃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1981年1月20 │该办法已被2001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检┃
┃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日〔81〕高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 │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监)5号 │代替                ┃
┠─┼────────────┼──────┼──────────────────┨
┃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监│1982年6月1日│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在2001年10月15日┃
┃ │管改造场所经济犯罪案件的│〔82〕高检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工作若干┃
┃ │通知          │函第007号  │问题的规定》中作出明确规定     ┃
┠─┼────────────┼──────┼──────────────────┨
┃ 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罪│1982年8月19 │该复函中的相关内容与刑法第 87条、第 ┃
┃ │追诉时效问题的复函   │日〔82〕高检│382条、第383条的规定不一致,不再适用┃
┃ │            │经函字第5号 │                  ┃
┠─┼────────────┼──────┼──────────────────┨
┃ 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1982年9月13 │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在2000年10月12日┃
┃ │关办案中相互函调取证的通│日〔82〕高检│《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侦查协┃
┃ │知           │发(经)15号│作的暂行规定》中作出明确规定    ┃
┠─┼────────────┼──────┼──────────────────┨
┃ 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春节期│1982年12月28│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且所提出的加┃
┃ │间加强监管改造场所安全防│日〔82〕高检│重处罚原则与刑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不┃
┃ │范措施的通知      │监函第016号 │再适用               ┃
┠─┼────────────┼──────┼──────────────────┨
┃ 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1983年1月26 │该答复中的相关内容与刑事诉讼法和1999┃
┃ │察院自侦案件的起诉时限和│日〔83〕高检│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 ┃
┃ │有关免予起诉的几个问题的│研函第1号  │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相抵触,不再适用┃
┃ │答复          │      │                  ┃
┠─┼────────────┼──────┼──────────────────┨
┃1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 │1983年7月13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和专项斗争性┃
┃ │《注意经济犯罪分子动态坚│日〔83〕高检│质,不再适用            ┃
┃ │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通│二函第8号  │                  ┃
┃ │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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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羁押│1983年7月28 │该批复与刑事诉讼法第 122条相抵触,不 ┃
┃ │的精神病人犯住院鉴定期间│日〔83〕高检│再适用               ┃
┃ │是否算羁押期问题的批复 │研函第7号  │                  ┃
┠─┼────────────┼──────┼──────────────────┨
┃1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打击│1983年8月25 │该答复中的相关内容与检察官法等有关法┃
┃ │刑事犯罪斗争中借调到检察│日〔83〕高检│律的规定不一致,不再适用      ┃
┃ │机关帮助工作的干部是否可│人函第5号  │                  ┃
┃ │任法律职称等问题的答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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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全│1983年8月31 │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不再适用┃
┃ │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加强监│日〔83〕高检│                  ┃
┃ │所检察工作的通知    │发(三)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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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二│1983年9月23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不再适用 ┃
┃ │厅《关于查处盗伐滥伐森林│日〔83〕高检│                  ┃
┃ │案件的情况和意见》的通知│二函第1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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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 │1983年9月26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不再适用 ┃
┃ │《各级检察院查处粮食系统│日〔83〕高检│                  ┃
┃ │贪污犯罪案件的情况和今后│二函第12号 │                  ┃
┃ │意见》的通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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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三│1983年10月10│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不再适用 ┃
┃ │厅《当前打击重新犯罪活动│日〔83〕高检│                  ┃
┃ │中需要解决的一个突出问 │三函第6号  │                  ┃
┃ │题》的通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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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继续抓│1983年10月21│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不再适用 ┃
┃ │紧抓好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日〔83〕高检│                  ┃
┃ │动的通知        │发(二)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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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收容审│1983年12月20│该批复中的相关内容与刑事诉讼法等有关┃
┃ │查人员的逃跑行为是否追诉│日〔83〕高检│法律规定相抵触,不再适用      ┃
┃ │问题的批复       │研函第1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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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严厉│1984年1月9日│该答复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和专项斗争性┃
┃ │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具体应│〔84〕高检发│质,且其相关内容在刑法刑事诉讼法中┃
┃ │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 │(研)2号  │已有明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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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是否可│1984年3月28 │该批复所涉惯窃罪已被刑法取消,其余相┃
┃ │以将行为人年满十四岁前后│日〔84〕高检│关内容已在刑法第 17条、第 264条等条款 ┃
┃ │连续进行盗窃的行为一并作│研函第6号  │中作出明确规定           ┃
┃ │为认定惯窃罪的根据问题的│      │                  ┃
┃ │批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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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1984年10月16│该答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事诉讼法和 ┃
┃ │关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日〔84〕高检│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
┃ │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发(研)24号│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 │规定》的一些问题的答复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
┃ │            │      │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 ┃
┃ │            │      │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 ┃
┃ │            │      │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作出明确规定  ┃
┠─┼────────────┼──────┼──────────────────┨
┃2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1984年11月13│该批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事诉讼法和 ┃
┃ │关自侦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日〔84〕高检│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 ┃
┃ │批复          │研函第16号 │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作出明确规定  ┃
┠─┼────────────┼──────┼──────────────────┨
┃2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上│1985年1月15 │该通知所涉问题已在刑法第 196条中作出 ┃
┃ │海市人民检察院“处理利用│日高检一发字│明确规定              ┃
┃ │‘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1985〕第5 │                  ┃
┃ │几点意见”的通知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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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律师能│1985年3月5日│刑事诉讼法已取消免予起诉的规定,该批┃
┃ │否查阅检察机关免予起诉案│高检一发字〔│复不再适用             ┃
┃ │卷问题的批复      │1985〕第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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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1985年8月7日│该批复的有关内容已在刑事诉讼法等有关┃
┃ │关受理的经济案件,经审 │高检二发字〔│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作出明确规定    ┃
┃ │(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1985〕第9号 │                  ┃
┃ │其非法所得财物如何追缴问│      │                  ┃
┃ │题的批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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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1986年3月24 │《法纪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  ┃
┃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日〔86〕高检│行)》已被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 ┃
┃ │济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发(二)字第│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业务文件的┃
┃ │(试行)》《人民检察院直│4号     │通知》废止;《经济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
┃ │接受理的法纪检察案件立案│      │规定(试行)》已被1999年9月16日最高 ┃
┃ │标准的规定(试行)》等文│      │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
┃ │件的通知        │      │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代┃
┃ │            │      │替;《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
┃ │            │      │件管理制度(试行)》、《人民检察院直┃
┃ │            │      │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试  ┃
┃ │            │      │行)》的相关内容已在1999年1月18日最 ┃
┃ │            │      │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 ┃
┃ │            │      │则》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作出明确┃
┃ │            │      │规定                ┃
┠─┼────────────┼──────┼──────────────────┨
┃2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1987年1月2日│该批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1999年1月18日 ┃
┃ │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犯罪案│高检二发字〔│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
┃ │件被告人在侦查过程中突患│1987〕第1号 │则》中作出明确规定         ┃
┃ │严重疾病应否中止诉讼问题│      │                  ┃
┃ │的批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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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自侦案│1987年1月26 │该批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1998年1月19日 ┃
┃ │件赃款赃物如何处理问题的│日高检二发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 ┃
┃ │批复          │〔1987〕第7 │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
┃ │            │号     │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
┃ │            │      │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和2001年4月29日最 ┃
┃ │            │      │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
┃ │            │      │物管理规定》中作出明确规定     ┃
┠─┼────────────┼──────┼──────────────────┨
┃2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1987年8月31 │该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法分则第九章┃
┃ │《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日〔87〕高检│和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
┃ │职守罪的若干意见(试  │发(二)字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
┃ │行)》的通知      │18号    │准的规定(试行)》中作出明确规定  ┃
┠─┼────────────┼──────┼──────────────────┨
┃3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护林护│1988年3月10 │该答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法第 277条等 ┃
┃ │水等人员在护林护水时受到│日高检研发字│有关条文中作出明确规定       ┃
┃ │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者是│〔1988〕第3 │                  ┃
┃ │否以妨害公务罪论处问题的│号     │                  ┃
┃ │答复          │      │                  ┃
┠─┼────────────┼──────┼──────────────────┨
┃3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 │1988年3月22 │该答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事诉讼法和 ┃
┃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日高检控发字│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 ┃
┃ │工作细则(试行)》第十四│〔1988〕第4 │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作出明确规定  ┃
┃ │条二、三款有关问题的答复│号     │                  ┃
┠─┼────────────┼──────┼──────────────────┨
┃3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向他人│1988年8月12 │该批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法第 347条等 ┃
┃ │出卖父辈、祖辈遗留下来的│日高检研发字│有关条文中作出明确规定       ┃
┃ │鸦片以及其他毒品如何适用│〔1988〕第8 │                  ┃
┃ │法律的批复       │号     │                  ┃
┠─┼────────────┼──────┼──────────────────┨
┃3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案│1988年12月1 │该批复相关内容在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已┃
┃ │件、法纪案件是否适用最高│日高检研发字│有规定               ┃
┃ │人民检察院〔84〕高检发 │〔1988〕第10│                  ┃
┃ │(研)2号《关于在严厉打 │号     │                  ┃
┃ │击刑事犯罪斗争中具体应用│      │                  ┃
┃ │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有│      │                  ┃
┃ │关规定的批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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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1988年12月29│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在2000年10月12日┃
┃ │察机关协同办案的通知  │日高检经发字│《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侦查协┃
┃ │            │〔1989〕第1 │作的暂行规定》中作出明确规定    ┃
┃ │            │号     │                  ┃
┠─┼────────────┼──────┼──────────────────┨
┃3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偷支储│1989年4月12 │该批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法中作出明确┃
┃ │蓄户存款行为如何定性处理│日高检研发字│规定                ┃
┃ │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1989〕第2 │                  ┃
┃ │            │号     │                  ┃
┠─┼────────────┼──────┼──────────────────┨
┃3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认│1989年7月31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和专项斗争性┃
┃ │真地查处贪污受贿等犯罪案│日高检办发字│质,不再适用            ┃
┃ │件的通知        │〔1989〕第18│                  ┃
┃ │            │号     │                  ┃
┠─┼────────────┼──────┼──────────────────┨
┃3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1989年11月30│该文件已被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 ┃
┃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日〔89〕高检│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
┃ │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发(法)字第│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代替   ┃
┃ │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 │41号    │                  ┃
┃ │定》的通知       │      │                  ┃
┠─┼────────────┼──────┼──────────────────┨
┃3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婚案│1989年12月8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婚案件已不属┃
┃ │件移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查│日高检法发字│检察机关管辖,该通知不再适用    ┃
┃ │处的通知        │〔1989〕第3 │                  ┃
┃ │            │号     │                  ┃
┠─┼────────────┼──────┼──────────────────┨
┃3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1990年3月21 │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在刑事诉讼法中已有┃
┃ │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日高检贪检发│规定                ┃
┃ │贿赂、“侵权”、渎职等犯│字〔1990〕第│                  ┃
┃ │罪案件不使用收容审查的通│11号    │                  ┃
┃ │知           │      │                  ┃
┠─┼────────────┼──────┼──────────────────┨
┃4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得以│1990年4月16 │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纳入1998年6月8日┃
┃ │检察机关的名义为当地追款│日高检控申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收┃
┃ │讨债的通知       │字〔1990〕第│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之中     ┃
┃ │            │2号     │                  ┃
┠─┼────────────┼──────┼──────────────────┨
┃4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 1990年6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婚案件已不属┃
┃ │察院受理、查处重婚案件有│18日高检控申│检察机关管辖,该通知不再适用    ┃
┃ │关问题的通知      │发字〔1990〕│                  ┃
┃ │            │第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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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1990年8月30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且涉税犯罪┃
┃ │关积极配合全国税收财务物│日高检发〔 │案件已不属检察机关管辖       ┃
┃ │价大检查依法严惩偷税抗税│1990〕23号 │                  ┃
┃ │犯罪的通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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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1990年10月26│该意见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法第 238条、 ┃
┃ │人民检察院关于查处“人质│日高检发法字│第239条中作出明确规定        ┃
┃ │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1990〕1号 │                  ┃
┃ │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                  ┃
┠─┼────────────┼──────┼──────────────────┨
┃4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联防队│1990年11月7 │该批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法第 94条、第┃
┃ │员能否构成刑讯逼供罪的犯│日高检发研字│247条中作出明确规定         ┃
┃ │罪主体的批复      │〔1990〕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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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1990年11月14│该条例已被1994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
┃ │《人民检察院政治工作暂行│日高检发〔 │院《人民检察院政治工作纲要》代替  ┃
┃ │条例》的通知      │1990〕3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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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1990年12月7 │该规定中的相关内容已纳入2000年10月12┃
┃ │《关于检察机关办理贪污、│日高检发〔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侦查┃
┃ │贿赂、“侵权”、渎职等案│1990〕40号 │协作的暂行规定》之中        ┃
┃ │件时相互配合、协调工作的│      │                  ┃
┃ │规定》的通知      │      │                  ┃
┠─┼────────────┼──────┼──────────────────┨
┃4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执│1991年1月5日│该通知涉及的决定中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
┃ │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高检发研字〔│已纳入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第六章第┃
┃ │毒的决定》、《关于惩治走│1991〕1号  │七节、第九节之中,该通知不再适用  ┃
┃ │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      │                  ┃
┃ │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      │                  ┃
┃ │通知          │      │                  ┃
┠─┼────────────┼──────┼──────────────────┨
┃4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1991年1月25 │该规定中的相关内容已在1999年1月18日 ┃
┃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日高检发刑字│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
┃ │的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1991〕10号│则》中作出明确规定         ┃
┃ │诉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      │                  ┃
┠─┼────────────┼──────┼──────────────────┨
┃4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1991年8月30 │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纳入2001年10月11┃
┃ │察院受理民事、行政申诉分│日高检发民字│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
┃ │工问题的通知      │〔1991〕2号 │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二章之中    ┃
┠─┼────────────┼──────┼──────────────────┨
┃5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执│1991年9月17 │该通知涉及的决定中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
┃ │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日高检发〔 │已纳入刑法分则第四章、第六章第八节之┃
┃ │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关│1991〕46号 │中,该通知不再适用         ┃
┃ │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      │                  ┃
┃ │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通│      │                  ┃
┃ │知           │      │                  ┃
┠─┼────────────┼──────┼──────────────────┨
┃5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1991年9月25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且涉税犯罪┃
┃ │察院积极配合税收、财务、│日高检发〔 │案件已不属检察机关管辖       ┃
┃ │物价大检查,深入开展打击│1991〕45号 │                  ┃
┃ │偷税抗税犯罪斗争的通知 │      │                  ┃
┠─┼────────────┼──────┼──────────────────┨
┃5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查│1991年10月7 │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在刑法中已有规定 ┃
┃ │处以私设“黑牢”等手段非│日高检发〔 │                  ┃
┃ │法拘禁他人案件的通知  │1991〕50号 │                  ┃
┠─┼────────────┼──────┼──────────────────┨
┃5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部分│1991年10月26│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在《检察官法》中已┃
┃ │拟担任检察机关领导职务的│日高检发政字│有明确规定             ┃
┃ │干部实行短期专业培训的通│〔1991〕36号│                  ┃
┃ │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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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1991年12月10│该细则中的相关内容已在1999年1月18日 ┃
┃ │《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日高检发刑字│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
┃ │细则(试行)》的通知  │〔1991〕121 │则》中作出明确规定         ┃
┃ │            │号     │                  ┃
┠─┼────────────┼──────┼──────────────────┨
┃5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1992年1月7日│刑事诉讼法已取消免予起诉的规定,该规┃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高检发〔1992│定不再适用             ┃
┃ │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规│〕2号    │                  ┃
┃ │定》的通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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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1992年3月9日│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在刑事诉讼法中已有┃
┃ │关严禁使用收审手段的通知│高检发〔1992│规定                ┃
┃ │            │〕4号    │                  ┃
┠─┼────────────┼──────┼──────────────────┨
┃5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对│1992年3月20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且假冒商标┃
┃ │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日高检发〔 │犯罪案件已不属检察机关管辖     ┃
┃ │的通知         │1992〕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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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法第│1992年4月9日│该批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法第 88条、第┃
第│1992年4月9日│该批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法第│1992年4月9日│该批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法第 88条、第┃
第 88条、第┃
┃ │七十七条有关采取强制措施│高检发研字〔│89条中作出明确规定         ┃
┃ │的规定应如何适用的批复 │1992〕4号  │                  ┃
┠─┼────────────┼──────┼──────────────────┨
┃5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民│1992年6月25 │该批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2001年10月11日┃
┃ │事、行政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日高检发民字│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
┃ │案件再审时人民检察院派员│〔1992〕3号 │诉案件办案规则》中作出明确规定   ┃
┃ │出席法庭问题的批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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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1992年7月20 │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分别纳入1998年6 ┃
┃ │察机关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日高检发〔 │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落 ┃
┃ │纷违法捕人的通知    │1992〕21号 │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和2000年┃
┃ │            │      │10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
┃ │            │      │院侦查协作的暂行规定》之中     ┃
┠─┼────────────┼──────┼──────────────────┨
┃6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配合公│1992年9月15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不再适用 ┃
┃ │安机关开展收缴非法持有枪│日高检发办字│                  ┃
┃ │支弹药工作的通知    │〔1992〕43号│                  ┃
┠─┼────────────┼──────┼──────────────────┨
┃6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积极配│1992年10月14│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且涉税犯罪┃
┃ │合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日高检发〔 │案件已不属检察机关管辖       ┃
┃ │依法查办偷税、抗税犯罪案│1992〕34号 │                  ┃
┃ │件的通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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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贪│1992年10月30│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纳入2000年12月13┃
┃ │污贿赂犯罪预防工作的通知│日高检发贪检│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
┃ │            │字〔1992〕91│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之中      ┃
┃ │            │号     │                  ┃
┠─┼────────────┼──────┼──────────────────┨
┃6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1993年1月9日│假冒商标犯罪案件已不属检察机关管辖,┃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假冒│高检发研字〔│相关案件的立案标准在2001年4月18日最 ┃
┃ │商标案立案标准的暂行规 │1993〕1号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
┃ │定》的通知       │      │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已有规定    ┃
┠─┼────────────┼──────┼──────────────────┨
┃6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1993年4月5日│该规定已被1998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 ┃
┃ │《人民检察院复查申诉案件│高检发控字〔│院《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 │规定》的通知      │1993〕5号  │代替                ┃
┠─┼────────────┼──────┼──────────────────┨
┃6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坚决制│1993年7月2日│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其相关内容┃
┃ │止利用检察职权乱收费、乱│高检发〔1993│已纳入1998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
┃ │罚款的通知       │〕21号   │于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
┃ │            │      │知》之中              ┃
┠─┼────────────┼──────┼──────────────────┨
┃6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查│1993年7月20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且涉税犯罪┃
┃ │处偷税、抗税、骗取国家出│日高检发贪检│案件已不属检察机关管辖       ┃
┃ │口退税犯罪案件工作的通知│字〔1993〕35│                  ┃
┃ │            │号     │                  ┃
┠─┼────────────┼──────┼──────────────────┨
┃6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贪污│1993年8月28 │刑事诉讼法已取消免予起诉的规定,该通┃
┃ │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规│日高检发刑字│知不再适用             ┃
┃ │定补充修改的通知    │〔1993〕73号│                  ┃
┠─┼────────────┼──────┼──────────────────┨
┃6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查│1993年10月22│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在1999年9月16日最 ┃
┃ │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日高检发研字│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
┃ │件的通知        │〔1993〕6号 │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 │            │      │中已有明确规定           ┃
┠─┼────────────┼──────┼──────────────────┨
┃7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查│1993年10月22│该通知依据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
┃ │办单位行贿受贿犯罪案件的│日高检发研字│补充规定》已被刑法明令废止,且通知中┃
┃ │通知          │〔1993〕7号 │的有关内容已在刑法分则第八章和1999年┃
┃ │            │      │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 ┃
┃ │            │      │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 │            │      │(试行)》中作出明确规定      ┃
┠─┼────────────┼──────┼──────────────────┨
┃7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1993年12月1 │假冒商标犯罪案件已不属检察机关管辖,┃
┃ │《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日高检发研字│相关案件的立案标准在2001年4月18日最 ┃
┃ │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
┃ │            │      │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已有规定    ┃
┠─┼────────────┼──────┼──────────────────┨
┃7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刑│1994年3月1日│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其相关内容┃
┃ │事抗诉工作的通知    │高检发刑字〔│已在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 ┃
┃ │            │1994〕18号 │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2001年2月5┃
┃ │            │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
┃ │            │      │若干意见》中作出明确规定      ┃
┠─┼────────────┼──────┼──────────────────┨
┃7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司│1994年3月10 │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纳入1996年8月14 ┃
┃ │法警察工作的通知    │日高检发政字│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
┃ │            │〔1994〕11号│暂行条例》之中           ┃
┠─┼────────────┼──────┼──────────────────┨
┃7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法│1994年3月10 │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法中作出明确┃
┃ │人犯罪检察工作的通知  │日高检发研字│规定                ┃
┃ │            │〔1994〕2号 │                  ┃
┠─┼────────────┼──────┼──────────────────┨
┃7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赃│1994年6月28 │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纳入1998年6月8日┃
┃ │款赃物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日高检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收┃
┃ │            │1994〕21号 │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和2001年4月29 ┃
┃ │            │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扣押、冻┃
┃ │            │      │结款物管理规定》之中        ┃
┠─┼────────────┼──────┼──────────────────┨
┃7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厉打│1994年8月26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和专项斗争性┃
┃ │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日高检发〔 │质,其相关内容已在刑法中作出明确规定┃
┃ │淫秽物品和非法出版物的通│1994〕25号 │                  ┃
┃ │知           │      │                  ┃
┠─┼────────────┼──────┼──────────────────┨
┃7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1994年9月14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
┃ │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日高检发研字│犯罪的决定》已被刑法明令废止,其相关┃
┃ │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1994〕9号 │内容已在刑法中作出明确规定     ┃
┃ │决定》的通知      │      │                  ┃
┠─┼────────────┼──────┼──────────────────┨
┃7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积极配│1994年9月29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且涉税犯罪┃
┃ │合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日高检发贪检│案件已不属检察机关管辖       ┃
┃ │严厉打击涉税犯罪的通知 │字〔1994〕92│                  ┃
┃ │            │号     │                  ┃
┠─┼────────────┼──────┼──────────────────┨
┃7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查│1994年10月28│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且涉税犯罪┃
┃ │办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日高检发贪字│案件已不属检察机关管辖       ┃
┃ │案件的通知       │〔1994〕99号│                  ┃
┠─┼────────────┼──────┼──────────────────┨
┃8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1995年1月11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已不属检察机关管┃
┃ │肃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日高检发贪检│辖,相关案件的立案标准在2001年4月18 ┃
┃ │件的通知        │字〔1995〕6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
┃ │            │号     │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已有明确规定┃
┠─┼────────────┼──────┼──────────────────┨
┃8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1995年3月7日│徇私舞弊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相关内容┃
┃ │加强查办徇私舞弊案件工作│高检发法字〔│在刑法中已有明确规定        ┃
┃ │的通知         │1995〕1号  │                  ┃
┠─┼────────────┼──────┼──────────────────┨
┃8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1995年3月24 │《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已┃
┃ │行《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日高检发研字│被刑法明令废止,其相关内容在刑法中已┃
┃ │犯罪的决定》的通知   │〔1995〕3号 │有明确规定             ┃
┠─┼────────────┼──────┼──────────────────┨
┃8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1995年3月27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且侵犯知识┃
┃ │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日高检发研字│产权犯罪已不属检察机关管辖     ┃
┃ │的通知         │〔1995〕4号 │                  ┃
┠─┼────────────┼──────┼──────────────────┨
┃8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满十│1995年4月8日│该批复与刑法第 17条的规定相抵触,不再┃
┃ │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破坏交│高检发研字〔│适用                ┃
┃ │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煤│1995〕5号  │                  ┃
┃ │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应否│      │                  ┃
┃ │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      │                  ┃
┠─┼────────────┼──────┼──────────────────┨
┃8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1995年7月8日│《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
┃ │行《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高检发研字〔│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刑法中,有关┃
┃ │犯罪的决定》的通知   │1995〕6号  │案件管辖问题已在刑事诉讼法中作出明确┃
┃ │            │      │规定                ┃
┠─┼────────────┼──────┼──────────────────┨
┃8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1995年7月18 │该方案是根据1995年7月1日施行的检察官┃
┃ │《〈检察官法〉实施方案》│日高检发〔 │法制定的,修改后的检察官法已于2001年┃
┃ │的通知         │1995〕14号 │6月30日施行,该通知不再适用     ┃
┠─┼────────────┼──────┼──────────────────┨
┃8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1995年8月7日│修改后的检察官法已规定初任检察官应当┃
┃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章程 │高检发政字〔│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初任检察员、助理检┃
┃ │(试行)》、《初任检察 │1995〕35号 │察员考试已经被国家司法考试所取代,该┃
┃ │员、助理检察员考试暂行办│      │章程和办法不再适用         ┃
┃ │法》的通知       │      │                  ┃
┠─┼────────────┼──────┼──────────────────┨
┃8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1995年8月25 │该通知是根据1995年7月1日施行的检察官┃
┃ │实《检察官法》做好有关培│日高检发教字│法作出的,修改后的检察官法已于2001年┃
┃ │训工作的通知      │〔1995〕1号 │6月30日施行,该通知不再适用     ┃
┠─┼────────────┼──────┼──────────────────┨
┃8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1995年9月21 │修改后的检察官法对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
┃ │《检察官培训暂行规定》等│日高检发政字│件和现任检察官的培训问题作出了新的规┃
┃ │四个配套规定的通知   │〔1995〕44号│定,且四个配套规定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
┃ │            │      │《检察官培训条例(试行)》等文件代替┃
┠─┼────────────┼──────┼──────────────────┨
┃9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公│1995年11月7 │该通知中的有关问题已在刑法及有关司法┃
┃ │司、企业人员受贿、侵占和│日高检发研字│解释中作出明确规定         ┃
┃ │挪用公司、企业资金犯罪案│〔1995〕9号 │                  ┃
┃ │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通│      │                  ┃
┃ │知           │      │                  ┃
┠─┼────────────┼──────┼──────────────────┨
┃9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1995年12月18│《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
┃ │行《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日高检发研字│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有关刑事责任的┃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1995〕12号│规定已纳入刑法分则中        ┃
┃ │罪的决定》的通知    │      │                  ┃
┠─┼────────────┼──────┼──────────────────┨
┃9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1996年1月18 │该规则已被1998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检 ┃
┃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日高检发办字│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代替    ┃
┃ │会议事规则(试行)》的通│〔1996〕1号 │                  ┃
┃ │知           │      │                  ┃
┠─┼────────────┼──────┼──────────────────┨
┃9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盗│1996年1月23 │该批复是依据原刑法有关规定作出的,不┃
┃ │窃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日高检发研字│再适用               ┃
┃ │            │〔1996〕1号 │                  ┃
┠─┼────────────┼──────┼──────────────────┨
┃94│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1996年6月4日│徇私舞弊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且该解释┃
┃ │办理徇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高检发研字〔│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法中作出明确规定 ┃
┃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1996〕4号  │                  ┃
┃ │知           │      │                  ┃
┠─┼────────────┼──────┼──────────────────┨
┃9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查│1996年10月25│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和专项斗争性┃
┃ │办药品回扣犯罪案件的通知│日高检发反贪│质,且其相关内容已在刑法刑事诉讼法
┃ │            │字〔1996〕54│中作出明确规定           ┃
┃ │            │号     │                  ┃
┠─┼────────────┼──────┼──────────────────┨
┃9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庆直│1997年3月20 │该通知是就某一特定阶段、某一检察院案┃
┃ │辖市人民检察院成立之前有│日高检发〔 │件管辖问题的规定,不再适用     ┃
┃ │关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1997〕7号  │                  ┃
┠─┼────────────┼──────┼──────────────────┨
┃9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发布 │1997年12月31│该规定已被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 ┃
┃ │《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日高检发释字│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
┃ │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1997〕6号 │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代替   ┃
┃ │量标准的规定(试行)》的│      │                  ┃
┃ │通知          │      │                  ┃
┠─┼────────────┼──────┼──────────────────┨
┃9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1998年4月14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不再适用 ┃
┃ │检察机关开展执法大检查的│日高检发〔 │                  ┃
┃ │通知          │1998〕6号  │                  ┃
┗━┷━━━━━━━━━━━━┷━━━━━━┷━━━━━━━━━━━━━━━━━━┛

附件二: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的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
│序│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名称 │发文日期及文号│    废止理由      │
│号│             │       │             │
├─┼─────────────┼───────┼─────────────┤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检│1982年3月29日 │该通知中所涉及的森林刑事案│
│ │院、公安部、林业部、工商行│[82]高检发(经│件已划归公安机关管辖,投机│
│ │政管理总局关于查处森林案件│)5号     │倒把罪已被刑法取消,队、社│
│ │的管辖问题的联合通知   │       │建制在农村改革中也被取消,│
│ │             │       │不再适用         │
├─┼─────────────┼───────┼─────────────┤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1983年8月20日 │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与刑法 │
│ │院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办公室│[83]高检发( │第38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相 │
│ │政法函(83)6号文件的通知 │二)12号   │抵触,不再适用      │
├─┼─────────────┼───────┼─────────────┤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1984年3月3日 │该答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法
│ │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84]高检发(三│、刑事诉讼法中作出规定  │
│ │劳改犯、劳教人员犯罪案件中│)8号     │             │
│ │执行有关法律的几个问题的答│       │             │
│ │复            │       │             │
├─┼─────────────┼───────┼─────────────┤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1984年5月26日 │刑法已取消流氓罪,该意见内│
│ │院、公安部印发《关于怎样认│[84]高检发(研│容已在刑法中作出规定   │
│ │定和处理流氓集团的意见》的│)12号    │             │
│ │通知           │       │             │
├─┼─────────────┼───────┼─────────────┤
│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1984年8月7日 │该意见中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
│ │院、公安部关于卖淫、嫖宿暗│[84]高检发(一│已纳入刑法        │
│ │娼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意见  │)19号    │             │
├─┼─────────────┼───────┼─────────────┤
│6 │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1985年5月13日 │该通知中的有关问题已在刑事│
│ │高人民法院关于盗伐滥伐森林│[85]高检会(二│诉讼法中作出明确规定   │
│ │案件改由公安机关管辖的通知│)字第1号   │             │
├─┼─────────────┼───────┼─────────────┤
│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1985年7月18日 │投机倒把罪已被取消,该解答│
│ │院印发《关于当前经济犯罪案│[85]高检会(研│相关内容已在刑法中作出明确│
│ │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字3号    │定            │
│ │的解答(试行)》的通知  │       │             │
├─┼─────────────┼───────┼─────────────┤
│8 │最高人民检察院、劳动人事部│1986年3月25日 │该规定中的相关内容与刑法、│
│ │关于印发《关于查处重大责任│[86]高检会(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 │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字第6号   │,不再适用        │
├─┼─────────────┼───────┼─────────────┤
│9 │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关于│1986年5月5日 │该规定已被1992年9月22日最 │
│ │修订《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的│[86]高检会(办│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检察│
│ │规定》的通知       │)字第7号   │业务费开支范围管理办法的规│
│ │             │       │定》代替         │
├─┼─────────────┼───────┼─────────────┤
│10│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关于│1986年6月16日 │涉税犯罪案件已不属检察机关│
│ │进一步搞好查处偷税、抗税案│[86]高检会(二│管辖,该通知不再适用   │
│ │件工作的联合通知     │)字第9号   │             │
├─┼─────────────┼───────┼─────────────┤
│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1986年6月21日 │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被刑法
│ │院关于刑法第 一百一十四条规│[86]高检会(二│所取代,不再适用     │
│ │定的犯罪主体的适用范围的联│)字第10号  │             │
│ │合通知          │       │             │
├─┼─────────────┼───────┼─────────────┤
│12│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1986年9月13日 │该通知有关自首的规定已被刑│
│ │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处理│[86]高检会(一│法所取代,不再适用    │
│ │反盗窃斗争中自首案犯的通知│)字第14号  │             │
├─┼─────────────┼───────┼─────────────┤
│1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1987年2月20日 │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被刑事│
│ │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罪犯│[87]高检会(三│诉讼法及相关规定所取代,不│
│ │在看守所执行刑罚以及监外执│)字第4号   │再适用          │
│ │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
│14│最高人民检察院、卫生部、公│1988年4月15日 │该规定中的相关内容已在1995│
│ │安部印发《关于查处违反食品│[88]高检会(二│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 │卫生法案件的暂行规定》的通│)字第1号   │食品卫生法》中作出明确规定│
│ │知            │       │             │
├─┼─────────────┼───────┼─────────────┤
│1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1988年7月6日 │刑法已取消投机倒把罪和流氓│
│ │院关于依法惩处倒卖飞机票犯│[88]高检会(研│罪,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在│
│ │罪活动的通知       │)字第10号  │刑法中作出明确规定    │
├─┼─────────────┼───────┼─────────────┤
│1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1988年10月22日│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法
│ │院、公安部关于全国人大常委│[88]高检会(研│和刑事诉讼法中作出明确规定│
│ │会两个《补充规定》中有关几│)字第17号  │             │
│ │类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       │             │
├─┼─────────────┼───────┼─────────────┤
│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1988年11月17日│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法
│ │院关于当前办理盗掘墓葬案件│[88]高检会(研│中作出明确规定      │
│ │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通知  │)字第20号  │             │
├─┼─────────────┼───────┼─────────────┤
│18│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关于│1988年12月3日 │该规定中的相关内容已在1993│
│ │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在查处案│[88]高检会(经│年11月5日中纪委、最高人民 │
│ │件工作中协调配合的暂行规定│)字第23号  │检察院、监察部《关于纪检监│
│ │             │       │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
│ │             │       │争中加强协作的通知》和1998│
│ │             │       │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
│ │             │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
│ │             │       │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中作出│
│ │             │       │明确规定         │
├─┼─────────────┼───────┼─────────────┤
│1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1989年8月22日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和│
│ │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通告│[89]高检会(研│专项斗争性质,不再适用  │
│ │)第二条有关规定的具体意见│)字第9号   │             │
│ │》的通知         │       │             │
├─┼─────────────┼───────┼─────────────┤
│2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1989年8月30日 │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事│
│ │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89]高检会(监│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作出│
│ │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字第7号   │明确规定         │
│ │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       │             │
│ │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   │       │             │
├─┼─────────────┼───────┼─────────────┤
│2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1989年9月14日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和│
│ │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通告│[89]高检会(研│专项斗争性质,不再适用  │
│ │)的若干问题的答复》的通知│)字第14号  │             │
├─┼─────────────┼───────┼─────────────┤
│2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1989年12月26日│刑法已取消投机倒把罪,该批│
│ │院关于如何计算单位投机倒把│[89]高检会(研│复中的相关内容不再适用  │
│ │犯罪案件获利数额的批复  │)字第19号  │             │
├─┼─────────────┼───────┼─────────────┤
│2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1990年9月3日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
│ │院关于开展民事、经济、行政│高检会[1990]15│相关内容在民事诉讼法及行政│
│ │诉讼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号      │诉讼法中已作出明确规定  │
├─┼─────────────┼───────┼─────────────┤
│24│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局│1991年10月21日│涉税犯罪案件已不属检察机关│
│ │关于建立偷税、抗税案件备案│高检会[1991]32│管辖,该通知不再适用   │
│ │、移送制度的通知     │号      │             │
├─┼─────────────┼───────┼─────────────┤
│25│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1993年8月23日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和│
│ │院关于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高检会[1993]22│专项斗争性质,相关内容已在│
│ │的通知          │号      │刑法中作出明确规定    │
├─┼─────────────┼───────┼─────────────┤
│26│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1993年9月3日 │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纳入 │
│ │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高检会[1993]23│199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
│ │严格执行刑事办案期限切实纠│号      │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 │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   │       │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
│ │             │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
│ │             │       │限的规定,坚决纠正超期羁押│
│ │             │       │问题的通知》之中     │
├─┼─────────────┼───────┼─────────────┤
│27│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科学技│1994年6月17日 │该意见中的相关内容与刑法有│
│ │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办理│高检会[1994]26│关贪污、贿赂犯罪等规定相抵│
│ │科技活动中经济犯罪案件的意│号      │触,不再适用       │
│ │见》的通知        │       │             │
├─┼─────────────┼───────┼─────────────┤
│28│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1995年4月20日 │该解释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法
│ │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利用信│高检会[1995]11│中作出明确规定      │
│ │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号      │             │
│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       │             │
├─┼─────────────┼───────┼─────────────┤
│29│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1995年6月14日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
│ │局关于加强查处利用增值税专│高检会[1995]23│且涉税犯罪案件已不属检察机│
│ │用发票犯罪案件协查工作的通│号      │关管辖,不再适用。    │
│ │知            │       │             │
└─┴─────────────┴───────┴─────────────┘

 

附件三: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文件中

        已明确规定废止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
│序│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名称 │发文日期及文号│    说明       │
│号│             │       │             │
├─┼─────────────┼───────┼─────────────┤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1983年10月31日│该办法已被1992年8月8日最高│
│ │民检察院业务用枪管理办法》│[83]高检发(办│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枪支│
│ │的通知          │)23号    │管理办法》废止      │
├─┼─────────────┼───────┼─────────────┤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中│1984年8月15日 │该条例已被1996年8月14日最 │
│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司法│[84]高检发(人│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司│
│ │警察工作试行条例》的通知 │)20号    │法警察暂行条例》废止   │
├─┼─────────────┼───────┼─────────────┤
│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1988年12月26日│该规定已被1996年7月18日最 │
│ │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若干规定(│高检控申发字 │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举│
│ │试行)》的通知      │[1988]第7号  │报工作规定》废止     │
├─┼─────────────┼───────┼─────────────┤
│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1989年3月27日 │该细则已被1992年8月8日最高│
│ │察机关枪支、弹药管理工作细│高检计发字  │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枪支│
│ │则(试行)》的通知    │[1989]第6号  │管理办法》废止      │
├─┼─────────────┼───────┼─────────────┤
│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1989年12月20日│该条例已被1993年4月22日最 │
│ │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89]高检发(人│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乡│
│ │条例(试行)》的通知   │)字第46号  │(镇)检察室工作条例》废止│
├─┼─────────────┼───────┼─────────────┤
│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1990年10月29日│该规定已被2001年10月11日最│
│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行政诉│高检发民字  │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
│ │讼法第六十四条的暂行规定》│[1990]3号   │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废│
│ │的通知          │       │止            │
├─┼─────────────┼───────┼─────────────┤
│7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1992年6月4日 │该规定已被2001年10月11日最│
│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审判监│高检发民字  │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
│ │督程序抗诉工作暂行规定》的│[1992]2号   │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废│
│ │通知           │       │止            │
├─┼─────────────┼───────┼─────────────┤
│8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1994年1月4日 │该条例和办法已被2000年5月 │
│ │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暂行条例》│高检发[1994]2 │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
│ │和《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调查│号      │察院监察工作条例》废止  │
│ │处理案件办法(试行)》的通│       │             │
│ │知            │       │             │
├─┼─────────────┼───────┼─────────────┤
│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1994年12月24日│该办法已被1997年11月18日最│
│ │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法(│高检发控字  │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
│ │试行)》的通知      │[1994]18号  │事赔偿工作暂行规定》废止 │
├─┼─────────────┼───────┼─────────────┤
│1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1996年8月12日 │该规定已被2001年4月29日最 │
│ │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扣押物│高检发[1996]23│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扣│
│ │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号      │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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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1997年1月30日 │该规则已被1999年1月18日最 │
│ │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高检发释字  │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
│ │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1997]1号   │事诉讼规则》废止     │
│ │》的通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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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1997年11月18日│该规定已被2000年11月6日最 │
│ │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暂行规│高检发控字  │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
│ │定》的通知        │[1997]10号  │事赔偿工作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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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1999年5月14日 │该规则已被2001年10月11日最│
│ │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高检发民字  │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
│ │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的│[1999]1号   │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废│
│ │通知           │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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