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刑事案件律师

-陈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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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的适用范围

添加时间:2018年6月26日 来源: 汕头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gdlsxs.com/
  减刑,分相对减刑和绝对减刑两种情形。
  相对减刑,也叫可以减刑。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二者居其一,即符合相对减刑的条件。
  绝对减刑也叫应当减刑,是具有刑法规定的六个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情形的减刑。
  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一般不适用减刑。
  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的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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